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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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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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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商法律咨询 海商*案件 1对1法律解答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4-19
  • 阅读量:93
  • 价格:500.00 元/次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次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江北城  
  • 关键词:上海*海商法律咨询

    上海*海商法律咨询 海商*案件 1对1法律解答详细内容

    在此文中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或在航运中、生产中、作业中等过程中发生的涉船涉海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笔者在多年*审判工作中常遇到的以下几种*案件人身伤害类型:
    (一)船舶碰撞至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之间发生物理接触的直接碰撞和未发生物理接触的浪损等间接碰撞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结果有一方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双方互有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二)船员兼船舶合伙人在海上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发生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某一合伙人故意或过失致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三)船舶修理致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承揽人、船主、船舶经营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或在修理自己所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或本人承包经营船舶的过程中因定作人指示过失或所修船舶的船主、经营人的指令过失导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定作人、承揽人、船主、船舶的经营人互有过错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舶、修理厂(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船舶过程中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违规操作致自己本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等。
    (四)船员在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作业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
    此种人身伤残或死亡是指船员在工作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抢救落水者或船上财产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五)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指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六)在港口锚地或港区进行测量、勘探、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水下工程施工、建筑安装、拖带、驳运、装卸等发生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七)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拖航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本船或*三人的船员等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八)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造成所载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上海*海商法律咨询
    **确定的案由基本上是“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下称“法发〈2000〉26号”)中只有此法定案由,不能确定为其他案由。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禁止法官或除*外其他各级*的自行确定案由,若有自行确定案由(指不依“法发(2000)26号”规定案由),二审可能以错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法官或合议庭将可能按*颁布实施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开除法官队伍,所以只能定“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上海*海商法律咨询
    *海商法律纠纷的种类有很多,主要有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这个*海商的纠纷的解决方式,是有2种类型的,一个是私立救济,一个是公力救济的,私立救济就是双方去协商解决的,公力救济,一般是仲裁,或者是到这个*去提起这个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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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十三章 时 效
      *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 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 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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