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无单放货案件适用1年短期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为避免争议,货主在船到目的港后1年内起诉比较保险。
无单放货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大类中的一个常见类型。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涉及货物交付环节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规定。2007年3月和6月,上海高院分别发布了《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问答》(一)和(二)。2009年2月,*《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解释)。两级*及时总结了***实践经验,使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日益明确和统一。但是,本案涉及的问题,即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之后单方回运货物的情况下对其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的影响,在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均未有涉及。
近年来,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时有耳闻,既有**贸易和海运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因素,也有货代行业鱼龙混杂、层层转委托导致交付货物环节失控的个别特殊情况。风险客观存在,无单放货发生后,发货人、合法持单人可向责任主体追究无单放货损失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已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核心是货物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