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难”是当前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动产质押监管作为一种将物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创新业务模式,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的境况。同时,由于动产质押监管涉及多方法律关系,也较易引发纠纷。
·企业信用风险:如果选择的客户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不好,将来回款的可能性就会很小,使银行和监管企业都遭受损失.
·质押商品风险: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涨跌幅度和质量的稳定状况都是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内容,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质押监管员具体工作内容
1、在汽车4S店内工作,对银行质押物进行日常监管;
2、负责质押车辆、货物的接收、盘点、换证、移动、释放;
3、汽车项目负责保管质押车辆、钥匙、合格证,每日早晚两次查库;
4、及时上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5、接受和执行公司(监管公司)的各项工作指令;(监管员属于监管公司员工不属于银行和4S店员工)
6、接受和配合公司与银行的巡视及视频检查;
7、完成日常业务报表。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
动产质押监管——出质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作为债权担保,为保证质物安全,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监管合同本身并非**合同,其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保管合同说。合同往往约定监管人对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故定性为保管合同更能明晰地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关系,反映出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
监管合同说。作为质物的监管人,不仅承担保管质物的义务,还承担验明质物、监管质物等义务,与保管合同项下的义务有所区别。(院2013民申字*138号)
委托合同说。动产质押监管实质不在于保管而在于监管人对于质物进行出库的严格管控,可以理解为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占有质物,并由其承担以监管义务为核心的受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