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用的货物向质权人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
动产质押监管——出质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作为债权担保,为保证质物安全,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监管合同本身并非**合同,其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保管合同说。合同往往约定监管人对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故定性为保管合同更能明晰地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关系,反映出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
监管合同说。作为质物的监管人,不仅承担保管质物的义务,还承担验明质物、监管质物等义务,与保管合同项下的义务有所区别。(院2013民申字*138号)
委托合同说。动产质押监管实质不在于保管而在于监管人对于质物进行出库的严格管控,可以理解为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占有质物,并由其承担以监管义务为核心的受托义务。
质押监管业务监管方的职责:监管方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提取,必须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监管方通过保管或委托保管质押物承担控货责任。
一个出质人的质押监管业务为一个项目;一个出质人同时与两个质权人合作质押监管业务, 为两个项目;一个市场内有多家出质人操作质押监管业务的为多个项目;一个出质人有多个监管地点的质押监管业务,如果签订一个合同的,计为一个质押项目;签订多个合同的,计为多个质押项目;